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8-31 08:47
请问,现代民主国家需要对“总统紧急状态权力”如何定义和制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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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一篇文章,谈了这个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紧急状态法律源于一战前后的德国和奥地利。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元首在紧急状态下享有采取应对措施的权力。此后,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了紧急状态制度或者类似的法律法规,从而使紧急状态作为国家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全球范围内普及开来。
美国于1976年颁布《紧急状态法》,规定全国紧急状态的宣布程序、时间限制、政府财政支出及紧急状态下的权力等。紧急状态期间,总统可以颁布一些特殊法规,行使一些特别权力。但是一旦紧急状态终止,这些法规将随之失效。而且还规定,当国家受到外国威胁而宣布紧急状态时,总统可以根据该法,对于与外国或外国人有利害关系的外汇管制,国际支付以及货币、证券和财产的转让或转移行使特别权力。
1990年8月,美国总统布什发布12722号行政命令,宣布全国紧急状态令,以对付“伊拉克的威胁”。“9·11”事件后,美国就紧急状态应对预案和法规做了更具操作性、实战性的修订。在英国,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紧急状态的专门法律,如1920年的《紧急状态权力法》、1964年的《国内防御法》等。
俄罗斯2002年制定了《紧急状态法》。在俄罗斯全境或个别地区实行紧急状态,必须由联邦总统发布命令,并立即将此情况向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通报,并报送联邦委员会批准。【如果总统令未得到联邦委员会的批准,则在其颁布72小时后自动失效。】
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国也在宪法中规定了紧急状态制度,主要针对战争威胁及民族和地区冲突、政治骚乱、罢工、游行示威、政变等,实行军事管制、戒严等手段,规范调整紧急状态。
日本虽然没有专门的紧急状态法,但却分别制定了对付各种紧急状态的法律,如《警察法》、《自卫队法》、《灾害对策基本法》,分别就国内骚乱、国外侵略以及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国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还有许多国家在《战争法》、《国防法》、《战争动员令》等战争或军事法规中规定了战时紧急状态制度。
在紧急状态下,各国的法律都有相应规定,政府可以动用军事力量,在全国或者局部地区实施军事管制措施,包括禁止公民进入公共场所,实行通行证制度,断绝交通等。政府还有权强制有关公民有偿提供一定劳务或者财物。
【为了防止政府滥用紧急权力,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许多国家的宪法和联合国有关公约都规定,即使在紧急状态时期,一些最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知情权、宗教信仰权等也不得被限制,更不得被剥夺。】澳大利亚的相关危机法制规定了公民权利的救济机制,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寻求赔偿。
——我们立法,可以汲取这些国家的长处:
一、总统宣布紧急状态,未得到议会批准,颁布72小时后自动失效;
二、紧急状态期间总统颁布的特殊法规,行使的特别权力。一旦紧急状态终止,立即失效。
三、在紧急状态时期,一些最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身体完整保持权、接受公正审判权、宗教信仰权等不得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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