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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文] 《正义论》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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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4 17: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大梵天主 提交日期:2013-05-01 14:55

“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正如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是人类社会的首要价值。——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推出的《正义论》一书,讨论的就是这一主题。

追溯既往,赫拉克利特认为自然法的最高表现,就是“绝对正义”;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应该按照“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的原则公平地分配一切利益给社会成员;休谟和穆勒也强调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认为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等等等等,可以说,在这个问题上,古今哲人,各逞其辩,莫衷一是。

罗尔斯把现存的西方社会正义理论分为两大类:

(一)功利主义的正义观。

认为社会体制的安排要以社会全体成员获得总满足的最大净差额为目标,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它假定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倾向于把善规定为各种欲望乃至心理的满足。

(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

通过推理、反思达到一些基本原则。将一致的赞同立为契约,组织社会。众所周知,霍布斯、洛克、卢梭就是近代契约论的主要代表。如果愿意,我们还可以将这一传统,上溯到概括且全面反映了契约自由原则的《罗马法》。

如果我们上溯到《新旧约全书》,(《圣经》的核心就是犹太民族与上帝耶和华所立契约)直觉主义更会让位给天启哲学。

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他认为占据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原则,虽然奠定了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却无法克服深刻的社会矛盾。他企望摒弃功利主义的正义观,重新举起契约论的旗帜,克服它比较明显的缺点,并将它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层次上去。他认为,社会契约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建立政府或国家,更在于建立起一套道德原则或正义准则。道德原则要优先于宪法的制定和政府的建立。他说:“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他试图用自己推导出的原则去改良西方民主社会——这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社会错综复杂的矛盾在学术界激起的一种自然反应。

罗尔斯的假设场景,显然是草创时的邦联到二十世纪的现代美国。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1 15:10

他以所谓“无知之幕”为逻辑起点,试图站在纯粹的旁观者角度去澄清正义概念。认为只有当人们不知道自己出生时可能是谁,才能想清楚什么是正义。(否则屁股将决定脑袋。太子自然希望君主继续专制;平民当然向往共和政体。)理性的个人,在摆脱自身种种偏见之后,大家订立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就会体现出公平。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制度的美德。“正义即公平”,公平就是不偏不倚判断事物。

一个社会是否正义,就看它能否正确界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能否适当分配一切利益和负担。

经过多年研究,罗尔斯概括出了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述: “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也就是说,那种不平等会产生激励作用,促进全体的福利。罗尔斯在这里显然已经预设了“人人平等”是不证自明的真理这一立场。)

这个一般的正义观又可以分解为两项原则:

第一,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被如此加以安排,以便使它们:

(1) 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
(2)机会均等,所有的职务和地位要向所有的人开放(不能搞特权)。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1 15:34

第一个原则偏重政治权利。“粗略地说,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就是政治自由权,(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言论和集会自由权、良心和思想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和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不受任意逮捕和拘押的自由”。第一个原则规定所有这些自由权对于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因为正义社会里的公民是应该拥有同等的基本权利的”(权利不平等,社会就不正义)。

第二个原则偏重于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不必平等,但必须对每个人有利,同时,权力地位和指挥职务也必须是人人可以得到的。应用第二个原则就是使权力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然后,按照这个限制条件来安排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使每个人都得到好处”。此一原则兼顾效率。显然也吸收了边沁等人的功利主义思想。

——“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那就要建立轮流取水的制度。没有经过政治革命的前民主社会,制度安排显然远远不能达到“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这一指标。 没有政治制度的现代化,一个社会无法做到机会均等,向所有人开放地位与职务。古代贵族社会和种姓社会不符合正义,现代专制社会同样落伍。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1 16:39

罗尔斯说:“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种次序意味着,如果背离了第一个原则所规定的平等自由权体制,那么即使更大的社会和经济利益也不能对这种做法进行辩护或补偿”。——政治权利优先于经济和社会权利的道理显而易见:如果一个政权可以轻易剥夺你的人身自由、甚至你的生命,你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或者朝不保夕,或者根本就无从谈起。

罗尔斯断言:“每一社会成员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享受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也拒不承认多数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够绰绰有余地补偿少数人迫不得已的损失”。------很显然,没有一个人会心悦诚服地承认,为了其他人甚至多数人的利益,一个社会强行剥夺自己的生命具有正当性。“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公民的自由权被认为是确然不移的;得到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政治交易的支配,也不受制于社会利益的权衡”。

罗尔斯没有说清什么叫“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他的政治权利似乎也遗漏了生命权。

洛克对“自然权利”的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显然说不通。

——人高马大、孔武有力的壮汉为什么就不能奴役弱小?即便人人身心能力相差无几。多数人(譬如土匪、流氓)聚成团伙也有足够的力量奴役少数人。人类几千年来征服殖民、恃强凌弱,充满压迫剥削的历史就是明证。

只有追溯到正义的源头,采取有神论的解释,如美国《独立宣言》所说“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这个论点才能立住。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1 17:06
虽然暧昧不明,罗尔斯费尽九牛二虎之力从现实之中撷取的原则总算是基本正确的。

有了恰当的原则,就要运用。运用按以下序列:

第一阶段:人们接受两个正义原则的选择;
第二阶段:召开制宪会议,确定政治结构并创制一部正义的宪法。主要是立法确定平等的公民权和各种自由权;
第三阶段:通过民选议会制定出符合宪法原则的各种下位法。主要是贯彻正义的第二个原则。(机会均等,亦注重效率。)
第四阶段:具体运用,法官和行政官员依法治事,所有公民一体遵循。

一个井然有序的理想社会,既要促进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也要受到普遍正义观的有效支配。普遍的正义观就是一个人类团体的基本宪章。

在这个社会里,(1)每个人接受了并且知道所有其他人也接受了同样的正义原则,(2)社会基本体制一般都符合这些原则。

这样,一种普遍的正义感就能促使人们结成巩固的团体。抱有不同目的的个人之间就可以连接起公民友谊的纽带。

罗尔斯用这一抽象化理论,来评判现代西方民主制度。

他认为,立宪政体的一个主要缺点,乃是它不能确保政治自由权的公平价值——财产和财富分配上的悬殊,远远超出了可以与政治自由权并存的程度,但却为法律所容忍。民主的政治过程,充其量只是一种有控制的竞争,得到好处的人,往往利用国家的法律和强制工具来确保自己的有利地位。经济和社会制度中的不平等很快就破坏任何政治平等,普选制不足以抵消这种不平等,只要政党和选举经费来自私人捐助,政治讲坛就会受到占据支配地位的势力的控制。

他提出了几项纠正措施:
(1)反效率原则。在分配上,效率原则可能是不正义的,应当寻找既有功利也是正义的分配方式;
(2)差别原则。任何差别的存在,都要能够有利于境况较差的人;(譬如累进税率)
(3)连锁关系。当地位最不利者获益时,处于中间状况的人也会获利。(譬如向下层发放食品券,可以使商店主人获利。)

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对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进行补偿,把博爱变成法律,竭力改善所有弱者的处境。要在经济上倡导竞争。在分配上却要通过税收和对财产权的必要调整,维持分配份额的大致公正。

他的纠正意味着要对美国的社会制度进行相当彻底的改造,意味着促使美国从新自由主义转向社会民主主义。当然,罗尔斯并不想推倒立宪民主制,另起炉灶。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1 17:07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2 00:13
作者:取势明道优术 时间:2013-05-01 18: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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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明道兄!只是一个短帖,不值一顾。好久不见,颇为想念。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2 00:15
感谢诸君! 敬祝各位兄弟五一假期快乐!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2 10:29
作者:Archangel_S 时间:2013-05-02 0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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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说的才是。没有赛场外的平衡者(神),人类社会一定会丧失正义。
一伙土匪,在贪欲的吸引下纠集,暴力最强者当了老大。在内部规定了几十个级别,依“血酬定律”班功行赏。按明文规定加“潜规则”运作,有效统治了山寨暴力可以波及的所有村落。—— “我有多大”先生就认为这伙土匪正在展示正义。

他显然把更多几十倍的村民剔出了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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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8 21: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2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2 12:16

罗尔斯还探讨了代际之间的正义。地球是我们的,也是后人的。不能为了我们这一代人的福利,就寅吃卯粮,借贷消费;或者把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罗掘一空。

罗尔斯的立论基础并不牢固。他把正义的基础放在个人的道德价值、自律、自我的统一等等上面,很不现实。

在1993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他被迫放弃了22年前《正义论》中所提出的假定——即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存在着基本一致的道德信念。他转而强调“合理的多元主义事实”,认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互不相容、无法调和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多元地共存于民主制度的框架内,使这个社会已经不可能再有一致的基本信仰,不可能再(像《正义论》所说)被视为是一种共同体。这样的一个社会只能统一于政治上的正义概念,而不再能统一于一个伦理学上的正义概念(从伦理学退入了政治学),而政治学上的正义概念只是各种合理的综合性学说之间重叠共识的焦点(假如没有共识呢?)。

(《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问题是:“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因相互冲突、甚至是无公度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歧的情况下,如何可能使社会能够成为一个稳定而正义的社会?”对此,罗尔斯的回答是:民主社会既非共同体,又非联合体,其统一性不是建立在共享的全整性学说基础上,而是建立在重叠共识的基础上。)

请注意:这种正义只是基于主观共识的重叠。没有找到一个颠扑不破,亘古不磨的客观基础。实际上罗尔斯在这里就是承认了自己的理论不够完备。——“重叠共识”也可能是一个时代共有的偏见。几千年前,东西方所有国家的“重叠共识”乃是:奴隶制的存在天经地义。以暴易暴,胜者为王天经地义。衣分五色,人分九等天经地义——认为有了“重叠共识”,就能保证一个社会不会远离正义,这是典型的书生之见,迂腐腾腾。

试问,如果某一天这种“重叠共识”一致认为,某一个个体(譬如罗尔斯先生)应该为了集体、为了国家、为了人类牺牲自己,牺牲“小我”, 罗尔斯先生该如何应对?他还能不能再继续坚持自己所说的“每一个社会成员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并坚持认为,为了多数人享受更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是不正当的?——也就是说,坚守他曾经的正义理念?

在《正义论》中,正义被奉为思想体系和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毫不妥协。而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正义让位给了实用主义。人们不再去追求真理和普遍正义,而是去追逐一个水性杨花、见异思迁、乍看起来还算是清丽可人的名叫“重叠共识”的风尘女子。——在学术界喧嚣的批评指责声里,罗尔斯先生退却了。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2 13:49

幸好在1999年推出的《万民法》一书中,罗尔斯本着一个学者的良心得出了“人权高于主权”的结论。这是地球上一切暴君及其爪牙所深恶痛疾的,遭到了持续不断、连篇累牍的攻击。

罗尔斯虽然承认自由立宪民主制、西方社会之外的其他价值、制度、社会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还是依照一国自由主义宪政体系的有无强弱,得出了“自由国家”、“合宜国家”和“法外国家”的分类,并认为 “自由国家”和“合宜国家”可以对“法外国家”的破坏万民法之举进行干预。面对那些违反万民法、违反普世价值的“强盗国家”、“流氓国家”,“干涉” 乃至发动正义的战争,乃是促进和平和维护人权的必要手段。“自由人民”有理由拒绝宽容那些无视、侵犯基本人权的“法外国家”。

——这一理论在某国已经被妖魔化、污名化,却完全符合上帝的意旨。

独裁者往往借口“一个国家的主权和内政神圣不可侵犯”,为其无法无天、惨绝人寰的暴行辩护。却不知道国家的“主权”只是个体“人权”的延伸;“人权”逻辑地先在于“主权”。

现代社会,主权在民,官为民仆。一个政府任意剥夺人权,屠杀人民,即彻底丧失了自己存在的自然法、国际法法理基础。譬如萨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政府,父子世袭,宫廷武斗,军警统治,财富垄断,肆意屠杀平民,挑起两伊战争、大规模地使用化学武器,对库尔德人实施种族灭绝,吞并科威特,一次次地拒不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针对它所做出的多种决议......真是“决东海之波流恶难尽,罄南山之竹书罪无穷”!萨达姆的统治,完全是一种赤裸裸的暴政,魔性大发,肆无忌惮,汇聚了人性当中最为黑暗丑恶的一面。

这样的政体,哪里有什么合法性可言?

民主国家联合起来,用武力剪除独夫民贼,不但符合国际法的实体正义,更加符合上帝颁布的自然法本意。民主宪政之下的中国,为了维护正义,可以学习欧美民主国家和以色列,可以在域外适度使用军事力量和特工力量,以便对暴君和暴徒实施膺惩,使印尼军方和民间歹徒大肆屠杀、强奸华人一类的悲剧永远不再上演。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2 16:34
作者:刘炬尘 时间:2013-05-02 13: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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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贤弟!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3 03:03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2 15:32:56
...假如将“所有人”和罗尔斯都放到无知之幕之后 谁也不知道会由谁来投票决定某人的命运 那么这种票决机制就不会被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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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之幕”何曾存在?即便存在,理论的有色眼镜也摘不掉。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3 03:58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2 15:29:22
一个“颠扑不破,亘古不磨的客观基础”的“伦理学上的正义概念”,的确是不可能找到的,正是这种不可能才使得自由政治成为唯一值得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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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因被造而平等,即是平等就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说:“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康德:在正义的名义下,自由应是最大限度的,而限制应是最小限度的。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3 05:05

罗尔斯的《正义论》被视为20世纪后50年里,最伟大的政治哲学著作,得到了汪洋恣肆、博大精深的评语。

1971年甫一出版,即在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主要社科领域,激起巨大反响。

据说三四十年来,西方关于社会正义、分配公平、政治自由、政府中立等问题的探讨,很大程度上都是对这本书的回应。

然而我们仔细审视分析这本书,就会发现这些评价多半是溢美之辞。罗尔斯的论证十分琐碎,结论也无非是西方民主社会早已公认的那些理念。在本人看来,这本书用事实证明了,现代美国人在形而上学问题上已经失去了一度曾经拥有的强悍的逻辑演绎能力,他们与老于此道、驾轻就熟的美国开国精英,欧陆古典思想家,根本就不在一个重量级上。

看来看去,这本书也谈不上有多少创新,称其作者为划时代的世界级伦理学大师,恐怕是言过其实。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3 17:20

罗尔斯的《正义论》,根基不够稳固。

远离宗教的真理,采用世俗化的构造方式,是无法做到逻辑自洽,无懈可击的。他最终认为对于何者符合正义,事先并不存在独立的判准,这与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主张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看法如出一辙。这就无法完备地解释法律的合法性、正统性之来源(虽然J.B.罗尔斯也被认为是新自然法学说的主要代表之一)。

世俗化的解释忽略了四桩事实:

一、理性的起源。

我们之所以能进行逻辑推理,能签订契约,是因为我们拥有理性。而理性出自我们的创造者;永恒的逻各斯与人的理性相对应。人的理性,是对上帝理性的分享。

二、道德的由来。

如果没有神事先压入人体的道德法则,没有神在我们心中安置的天平。人类不会发展出一系列精密的伦理学说,法律规则。正如托马斯·阿奎那所说:上帝“超越于这个世界,但又通过其无限权能继续支持着它,通过其恩典指导着它,并按照他的永恒律法治理着它”。

自然法被铭刻在人心中,“只要心灵能够理性地思考,上帝就会在他的良心中说话”。

三、宗教的启示。

没有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印度教、儒教(广义的。“祖述尧舜,宪章文武”。 以孔子为至圣先师,以昊天上帝为至上神。)等等经典的传布,没有耶稣、穆罕默德、释迦牟尼、孔子等先知的教化,人类的世俗法典难以完善。

四、自然法的存在。

透过种种迹象,我们知道,宇宙间存在着自然法,存在着上帝制定的天条。

上帝是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威的最终来源。自然法是独立于世间的实在法而客观存在的正义体系。公平正义是自然法的基本规范,唯有自然法能够昭示绝对公理和终极价值。

在人间的法律和宇宙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实在法(人定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做为被造、人人平等”,人权天赋等等,就是自然法条。不服从自然法,就是无法无天,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一部非正义的法律,根本算不上是法律(圣奥古斯丁“恶法非法”);服从自然法,按照理性去生活,我们就可以实现现世的安乐,获得来世的救赎。

西方法学家总结了以下三点:

⑴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
⑵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
⑶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都很恰当。

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等现代文明的基本理念,都发端于自然法学。

自然法,可以弥补人造法的漏洞。

试举一例:

罗尔斯曾经断言:“每一社会成员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至于为什么,他并没有交代,论证含糊其辞。

《月牙全书》父本中的一段,揭示了这个秘密。

用哲学术语阐述,这一原理即:“一切的意义寄托于主体,客体的意义只能藉主体呈现。”——用大白话说:如果没有“我”,宇宙的存在,其他人的存在毫无意义。

之所以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具有无限价值,奥秘就在这里。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学说与近代的自然权利学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属于形而上学,近代的自然权利说却出自人的私心衬度,借助对人性的经验式理解推演而出,已经被近代无神论和不可知论所毒化。

我们应该摒弃从弗兰西斯·培根、托马斯·霍布斯到约翰·罗尔斯几百年来的经验法学传统,借助对宇宙起源、生物起源、人类起源的思索,借助形而上学体系的重建,迎接自然法的伟大复兴!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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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8 21: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3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4 00:18
作者:Archangel_S 时间:2013-05-03 22:03:15
...如果没有“我”,宇宙的存在,其他人的存在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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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大白话,这应该对神、人、鬼都属于一样颠簸不破的真理吧...这也是产生私心的根源。说到根子上,是否神也有私心?所以仍旧无法与上帝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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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会呢?

大菩萨、佛以上,所有超级生命都没有私心。一般情况下无法与上帝合一,是另外的缘故。

个体阿赖耶识与宇宙阿赖耶识本是一体。这个“我”,凡夫以为是“小我”(无明造成的假象),其实是“大我”。

如果没有“大我”,宇宙无法感知自身,宇宙的存在有意义吗?

释迦牟尼在成佛的一刹那就说:“奇哉奇哉,一切众生皆具如来智慧德相,但因妄想执著、不能证得”。

《黄檗传心法要》:“诸佛与一切众生,唯是一心,更无别法。此心无始以来,不曾生不曾灭,不青不黄,无形无相,不属有无,不计新旧,非长非短,非大非小,超过一切限量、名言、踪迹、对待。当体便是,动念即乖。犹如虚空无有边际,不可测度”。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4 00:25
之所以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具有无限价值,是因为他原本就是上帝的一部分。最终也会回归上帝,回归整体。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4 00:31
作者:rjdyx8 时间:2013-05-03 20:24:46
...佩服你,什么都能说一通...装神是没用的,要真的有神才对。
您的道术连比老子,佛陀差了不止是一大截,还敢吹牛自己是宇宙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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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装神啊?您在哪儿看见我说自己是神了?

我没有道术。当然比老子,佛陀差了不止是一大截。但《天经》讲的是宇宙真理,毋庸置疑。你随口毁谤,后果自负。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4 09:55
作者:Archangel_S 时间:2013-05-04 08:33:34
大梵哥,因果轮回,善恶相报的宇宙法则,是否就是上帝本身自带不可变更的属性,而不是上帝可以选择起用或者更改、甚至放弃的外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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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问师父,不知道该不该回答这种高度机密的敏感问题。牵扯太大。

《圣经》说过:“隐秘的事是属耶和华我们上帝的;惟有明显的事是永远属我们和我们子孙的,好叫我们遵行这律法上的一切话。”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4 10:22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4 08:38:20
...宗教性并非必要 因为还有一个先验的东西存在 即人的内在价值...
...人是价值的原点和归依 从这里出发 可以发明道德、正义...
...自然法并不是外在赋予的 而仍然是根据人的价值体认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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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暴君啥也不信,把你当成猪狗一样践踏。不听话就抓捕你,羁押你,活摘你的器官,把你做成人体标本满世界赚钱。

你的内在价值在哪里?你发明的道德、正义能不能束缚他?

自然法是上帝的律令,善恶有报通行于天国地狱,可不只是人间。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4 10:31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4 08:46:14
“无知之幕”不可能真正存在,但这个假设已足推翻你所例举的那种“所有人投票决定牺牲某个个人”的功利主义票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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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用“不可能真正存在”的东西推翻我。那我就用“不可能真正存在”的子弹枪毙你。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4 11:33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4 10:37:33
如果一个暴君啥也不信,把你当成猪狗一样践踏。不听话就抓捕你,羁押你,活*摘你的器官,把你做成人体标本满世界赚钱。 你的内在价值在哪里?你发明的道德、正义能不能束缚他?
——我会觉得我不应受到如此对待
不只是我 任何人遇到这种情况 都会觉得“我不应该被这样对待”

“不应该被这样对待”是一个价值判断 作出这个价值判断无需任何论证 只要是人 都会同样判断

这恰恰说明 人的价值是内在的、先在于一切伦理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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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你不应受到如此对待。我也认为你比窦娥还冤。

但人家(譬如rjdyx8先生,监狱帮教。)一定要那样对待你,你能怎样?

你说“自然法并不是外在赋予的 而仍然是根据人的价值体认所得”,那你用你的“自然法”去阻挡暴君,制裁暴君好啦? 做的到吗?

你有价值判断,但人家却不承认你有价值,要杀掉你或者把你关精神病院(被精神病),你能咋的?

法的背后是暴力,是强制手段。所以国家有法,上帝有法。作为草民,你只能守法。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4 11:39
作者:rjdyx8 时间:2013-05-04 11:25:37
...神魔等相对的相对,也是为了制衡而已,如同易经所说一阴一阳之为道,没有了魔就没有了神的相对参考了。只有善就没有不善,连善的概念都会不复存在了,基督教所有的道在中国文化都可以得到合理圆满解释的,而且比他们更了义,更透彻,更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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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这是LHZ先生的理论。rjdyx8帮教现在承认LHZ先生的理论是中国文化,无懈可击啦?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4 11:43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4 10:51:06
“不应该被这样对待”是一个价值判断 作出这个价值判断无需任何论证 只要是人 都会同样判断
这恰恰说明 人的价值是内在的、先在于一切伦理观念的
——任何宗教徒 或者无神论者 或者不可知论者 都会做出同样的价值判断 也就是说 “人的内在价值” 可以是、应当是一切伦理的起点 也是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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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理性。内心有道德法则,它们是怎么来的?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4 11:52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4 10:47:53
...可以用一个小范围的实验来让无知之幕真实呈现:俄罗斯轮盘
三个人 一笔钱 待分配

一把左轮手枪 退出一颗子弹 三人轮流举枪对着自己的脑袋射击 会有一个人死去 幸存者分享全部金钱——或者转盘再来一轮

这种方式 就建立了一道无知之幕:人们不知道自己将在规则中处于何种实际地位 是死去 还是活着

人们会选择类似这种方式作为社会常态运作的机制吗?不可能
所以 功利主义是不合理的 至少就常态社会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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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社会订立的社会契约,譬如美国宪法。

一是基于新教和启蒙思想理念,二是基于力量对比(独立前后,美国人人有枪),与无知之幕相去甚远。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4 11:54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4 11:46:25
你有理性。内心有道德法则,它们是怎么来的?
来自于对人的价值的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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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怎么来的?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4 12:08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4 11:50:58
法的背后是暴力,是强制手段。所以国家有法,上帝有法。作为草民,你只能守法。
——这些问题要说明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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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自然法只能出自上帝。(法力无边啊)你可以认识自然法,却无力有效实施。天神地祇,谁听你的?

你说“自然法并不是外在赋予的”、“宗教性并非必要 ”,能成立吗?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4 14:13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4 12:13:54
发现自然法 不等于能够将它化作可执行的法律 但人类既然无需以来上帝 仅从人的自身价值出发而发现它 那么 要不要上帝 对于人类对自然法的发现来说一点都不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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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叫良心发现。可执行可不执行的叫什么法?

但丁上天入地,看到善恶有报,那才叫发现自然法。他就认为人的自由意志和理性是“上帝最伟大的杰作”。

西方古代思想家和启蒙思想家,除了十八世纪法国百科全书派等少数几个人之外,几乎都保持着对上帝的信仰。他们所说的自然法就是神的法。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4 15:17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4 14:25:00

自然法本身就不是实在法 谈不上什么可执行不可执行的问题 自然法只是关于正义的所有最基本原则 人类只需发现这些原则 据以作为实在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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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别称,就叫“上帝法”。摩西十诫不是实在法吗?

我说它正在执行,在地狱、在天国,甚至在人间,你也不信。网上有“反常的小鬼与自然法——解读埃德加·爱伦·坡的三部短篇小说”。

你可以去看看。

没有必要再纠缠这个问题。浪费时间。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4 16:37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4 16:45


上图是直至2007年6月的各国政府体制:

紫色是君主专制国家,褐色是一党执政国家。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5 10:18
作者:山中蕉客 时间:2013-05-05 00:39:36
人本身确实就是神迹,任何一个器官乃至思维,情感都是上帝最精妙的作品之一,所谓自由意志和理性,心灵法则同样是神赋予人最大的礼物之一!

所以,任何对人的恶意侵害,同样就是对神灵和宇宙法则的恶意伤害。同样,人类得以在地球生存千千万万年,如果没有神灵和无数神力的护佑,只怕一点点温度,雨水,阳光,流感病毒,紫外线,流星的变动和出现,人类早就不知灭亡多少次了。

天人合一,个人理解,天可以说就是无处不在的均衡力量,生化机制,纠正机制;天也可以说就是无数来启发人类的神灵,以及神的约定和神佛传的一切经典....

从这点上看,离开神佛传的圣典和指导,背离内心最基本的良知和律法,妄谈天人合一,只怕就是与魔合一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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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蕉客兄高明!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5 11:22


民主制度没有官民界线,人人自由平等;专制制度人分三六九等,导致官民对立;两种制度就是正义与邪恶之分,文明与野蛮之分。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6 04:06
作者:xhcj20135 时间:2013-05-06 00:36:33
评《正义论》扯到神佛上去了?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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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

柏拉图:绝对的正义在神那里。

正义本身相当于燃烧的蜡烛,是一种理念。八方镜子中所映照的重重无尽的烛影则相当于我们所知道的、“分有”的正义。

柏拉图:“灵魂是不死的,它能忍受一切恶和善,让我们永远坚持走向上的路,追求正义和智慧”。

怀海特:“两千年的西方哲学史都是柏拉图的注脚”。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6 04:15
作者:xhcj20135 时间:2013-05-06 00:30:46
楼主还在夸垮其谈“正义论”?你要学以致用。你怎么不用“正义论”解释一下你的“不惜一战,收复钧鱼岛”呢?口是心非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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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惜一战,收复钧鱼岛”完全体现了正义。所谓“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

欺软怕硬,鼓吹卖国,如阁下之流,自然已经远离正义。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6 04:42
作者:山中蕉客 时间:2013-05-05 21:15:48
......“神佛传的圣典和指导”与“内心最基本的良知和律法” 两者可能是个什么关系呢?
如果两者是一致的 那么无所谓理会前者 单是后者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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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内心最基本的良知和律法”也可以理解成为整体自由意志细分出来的的无数构成成分,在无数纵向和横向生命体系中达成的一种互相生益,互相认可的法则和机制。

离开了整体的大自由意志体系,个体的所谓“良知和心灵律法”,因为失去了及时和法界以及神佛的能量信息等无数方面的流通和互动,完全可能会成为死水一潭,甚至会堕落成为自我膨胀,自我异化,无法无天的恶性,毒化系统,成为宇宙的垃圾甚至祸害!

不尊神佛圣典以及约定,确实就是最根本的自毁以及毁人慧命,罪莫大焉!

新派自然法学派,如果不能从无数神传经典中找到最根本,最纯正的方向指引和界定,只怕最后他们所定义的正义,只会完全落入世智辩聪的陷阱,只怕会完全让人性欲望所沟牵,无法让人得以一窥大自由意志体系的绝对正义理念!盲人盲马,引导众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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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客兄的确高明!

“内心最基本的良知和律法”只是一种朦胧的意念。没有“神佛传的圣典”,没有神佛的亲自指导,决不能形成一个严整完备的思想体系。完全可能走上邪悟之路。

颜渊闻一知十,追随圣人二十余载,对圣学尚有“仰之弥高,钻之弥坚。瞻之在前,忽焉在后”之叹,尚需夫子耳提面命,循循诱导,何况愚钝如我辈?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6 10:36
作者:火龙焱明刀 时间:2013-05-06 09: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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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捕风捉影。欲加之罪,其无辞乎?

“从朱熹以来,特别是自清人阎若璩、崔述、梁玉绳、江永等人以来,以至当代杨景凡、俞荣根、匡亚明、钱穆等专家学者,均对孔子诛少正卯一案,持否认态度。他们的观点也相当有力,即:

一是孔子诛少正卯事仅见以上所列书籍,(主要是《荀子·宥坐篇》)而不见《论语》、《左传》、《春秋》等经传,以为像孔子诛少正卯如此大事,竟不留一点记载痕迹是说不过去的。

二是孔子秉政七日,就以一大夫(孔子)而杀另一大夫(少正卯),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春秋时代的孔子身上,是不可设想的。因为孔子的核心思想就是“仁”,并且他坚决反对轻易杀人。如季康子提出“杀无道以就有道”的问题时,就遭到了孔子的反对,说“子为政,焉用杀”。孔子的后裔孔令朋,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还认为:“孔子在鲁任官时,军政大权操于季氏三卿之手。孔子虽任大司寇,仍须听命于季桓子,不能想象越过季桓子任意杀人。”

因此,他们得出了一致的结论:“七日而诛少正卯,非孔子所能为,非孔子时所需为”。更有尊孔者,甚至认为连少正卯这个人也是虚构的。还有的以为“诛”字在古代可以释为“责”字,孔子诛少正卯,实则是责少正卯”。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6 11:07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6 07:52:40
“内心最基本的良知和律法”只是一种朦胧的意念。没有“神佛传的圣典”,没有神佛的亲自指导,决不能形成一个严整完备的思想体系。完全可能走上邪悟之路。
康德关于自由和道德 孟子关于不忍之心 都不是什么“朦胧的意念” 前者逻辑严密 后者诉诸人类最根本的知觉 都不需要引入神佛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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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前面没有《圣经》?没有历代先知?没有耶稣,圣保罗,圣奥古斯丁。。。?
(康德无非是个不可知论者,高明程度实在有限。)

孟子的前面没有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老子吗?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6 12:29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6 11:17:54
有神论、无神论、不可知论 谈不上谁高明谁不高明 都只是猜想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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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阁下认为有知与无知,真知与假知可以等量齐观,一概而相量,那我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了。君请自便。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6 13:42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6 12:52:47
你觉得你已经在超验领域确定了“真知”排除了“假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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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拿着康德哲学四处炫耀。凸显自己的浅薄无知。什么叫“超验”? 你以为人看不到神吗?

《是谁创造了生命?》第七页开始,本人已经写明了怎样证明神灵的存在。如果愿意抱残守缺,故步自封,你可以无视。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7 11:00
作者:火龙焱明刀 时间:2013-05-07 10:03:39

基因更能说明进化论的漏洞和错误.
基因论与进化论之间的巨大矛盾(转帖)

一直以来,科学界一直把“基因突变”视为进化论的一个主要论据。可恰恰是基因论是达尔文生物进化思想的致命克星,它将从根本上推翻进化论,宣告它无法成立

我们都知道,在进化论中,人们普遍认为人是由猿类(猩猩、猴子)进化而来,而在基因论中,科学研究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人有人的基因,猴有猴的基因。那么,这里自然就有一个问题:如果人是由猴子“进化”来的,或是猩猩“突变”成的,那么,猴子的基因如何“变成”人的基因呢?换言之,这个超级复杂、庞大和精密的“基因改造工程”怎么完成?由谁操作?在基因这个层次和角度上?......

......一结合就生出一只只小猴子的猴的精卵系统要变成生产“人”的精子、卵子的人的精卵系统这个“基因工程”又如何完成?大自然、气候变化能做成吗?不要忘了,自然条件下的“基因突变”都是随机的、偶然的、无序的、杂乱无章的,并且绝大部分都是对生物体有害的,而只有一亿分之一对生物体有利:这样猴子变人的“庞大基因工程”还如何有序、精细、统一、配套、环环相扣、系统全面地完成?“大自然”拥有这种“基因技术”?要把一只猴改造成一个人,我们人类又作得到吗?就是投入全球最高科技和数十亿美元经费,召集数千名高科技人才、配备最先进的仪器、工具和实验室,我们又做得到吗?可以把一只猴的基因全面改造使之变成一个人的基因?在“人为条件下”如此精密、智能、有意识干预的条件下尚且作不成功,“大自然”仅靠刮风下雨乱打宇宙射线它又如何变得成!猴子本身又变得成吗?......进化论所谓鱼变蛙、爬虫变鸟之类----即生物进化的每一个环节-----它们都存在这种问题,即:如果说一个物种可以进化成另一个物种,那么这个物种的“基因”是如何被全面、有序、有规则地改造为另一物种的基因的?--这些“进化”在“基因层面”上是如何完成的?如果原有基因不变,那生物又谈何进化、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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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化论是荒谬的假说。

原初生命和人类起源问题,本人已经讲过。请看《是谁创造了生命?》《人类从哪里来?》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7 11:53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7 08: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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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阁下:既然“物自体”是超验的,康德怎么知道有个物自体?通过什么途径?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7 12:20
作者:火龙焱明刀 时间:2013-05-07 10:40:02
...甲骨文的“孝”,从爻从子,“爻”就是卦爻,它是卜筮的内容,代表殷王卜筮的结果,代表殷王所解释的祖宗命令或训示,代表被统治者必须无条件服从的法律、戒律或规范,它具有无上权威,它根本就是统治者愚弄人民的把戏;“子”在甲骨文里与“人”同义。
孝表示“人”要遵从“爻”的权威,具有无条件接受权威者(如殷王、祖宗或族长等)教诲与顺从长者意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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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属胡思乱想,阁下是从凯迪抄来的吧?

孝字在甲骨文五期发现一例,(可参考《殷墟甲骨文实用字典》)字形从老省即“耂”,表示长者老人;从子,在老之下。搀扶侍奉老人,就是孝的本义。

关“爻”什么事?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7 12:22
金文“孝”: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7 12:24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7 12:43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7 11:54:51
康德的物自体只是根据现象而推论其有 但不知道“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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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人只能认识到现象,那就不能肯定更多的东西。否则就会为无数种奇谈怪论、异想天开打开大门。

物自体显然是多余的假设。不过是对现象的抽象而已,就像柏拉图的理念。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7 12:53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7 11: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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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阁下学过康德哲学,再次请教:

空间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
时间存在于世界上的什么地方?
以什么形式?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7 14:37
作者:火龙焱明刀 时间:2013-05-07 13: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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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什么时候诞生的?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7 14:51
作者:火龙焱明刀 时间:2013-05-07 13:14:25
孔子对社会制度的选择,最能说明他的“仁道”是不是人道的。孔子强烈反对社会雇佣制度,一生全力抗拒‘释奴运动’,支持社会继续奴隶制度,这是他发明“仁道”的终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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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马哲学多了?中国有奴隶社会吗?
三代封建,秦汉一统,奴隶社会在哪儿呢?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7 16:12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7 15:08:26
所以 本体世界是不可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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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可认识。你却知道它存在,这不矛盾吗?

存在就可能被侦测和感知(否则可以视为不存在);你说自在之物存在,它是不是要占据空间?是不是必有质碍?是不是要有几何形式?...——没有这些要素,你如何能肯定它的存在?

一个东西在那里,你知道它是花,另一个东西在那里,你知道它是狗,还有一个东西在那里,你知道她是美人——这不就是你对物自体各个部分的认识吗?

通过接触,或者用显微镜,你还可以有更深入的认识。

科学不发达,人类对物质的认识深度有限,不等于不可知。

认识是受主体的先天感知能力限制的。人眼中红色的花,在狗眼中是灰色的。它们同样真实。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7 16:17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7 16: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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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都对。但选择的前提是了解。你弄个不可知论,迷迷糊糊,怎么选择?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7 16:45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7 16: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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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哲学对“本体”问题,从来也没有得到过科学、系统和令人满意的解答。所以现代科学家们对哲学嗤之以鼻,弃之如敝屣。

在下建议阁下去看看《薄伽梵歌》、佛家、道家哲学,放弃小学课程。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7 16:58
作者:纳兰狗剩0 时间:2013-05-07 16: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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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黑格尔开始,所有哲学家都在批驳“物自体”。有理有据。为什么非要一棵树吊死呢?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7 17:04


“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汝同归于寂;你来看此花时,则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王阳明给你的答案。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7 23:42
作者:刘炬尘 时间:2013-05-07 19:39:58
有人班门弄斧,古文字是兄长的专业、专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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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此人是一个精神错乱的毛左。实在懒得理他。

他说:“民:在甲骨文与金文里,“民”象“以一锐物刺一目形”;“民”的本意,就是奴隶,后来引申成为普通百姓。试想,当人睁开眼睛时,就看到一把锥刺,那就是凄惨的奴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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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郭沫若的解释。郭沫若为了附会斯大林荒谬绝伦的五阶段论,不惜颠倒黑白、曲学阿世,硬说中国有奴隶社会,所以才会做出这样的解释,并不足信。现代多数历史学者都承认,中国根本不存在着如同古希腊、罗马那样的奴隶社会。

《说文解字》对民字的解释:“民,众萌也。取蕃育也,上下众多意,指事”——“民”字的古意“众萌”,就是指刚刚发芽的小草,引申之后就是“人多而无识”,古代指的是一群没读书或者读书不多的儿童,后来是指文化不高的大众。

从传世文献上看,周初是民本思想的起源时期,重民的言论比比皆是。讲究“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元后作民父母”。

统治者岂敢以民为奴,“自绝于天,结怨于民”?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8 11:49
作者:火龙焱明刀 时间:2013-05-08 02:58:59
楼主,妓这个字,甲骨文怎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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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甲骨文的妓字怎么写(因为甲骨文没有妓字),我只知道中国大陆妓女人数世界第一。中国官方估计目前有600万,张宏良提出中国有2000万左右的妓女。也有人估计在3000万左右。

大陆妓女还遍布香港、台湾、日本、欧美及世界各国。当今的中国,不论哪个城市,都是妓馆林立。什么宾馆、舞厅、发廊,足疗、按摩院...犹如雨后春笋,遍布街头巷尾。

你不整天叨咕“新中国如何改造妓女”吗?“新中国”妓女人数世界第一,你怎么解释?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9 03:34
作者:newphie1 时间:2013-05-08 17:29:17
最近在读政治体制的书......请问兄长,西方古罗马时期就有元老院之类的选举制度,为何祖龙白龙好几转都一直在君主制度中,好像一直到清末一直都没有选举制度,也没有相关的书籍讨论。是我们孤陋寡闻没有听说,还是有什么别的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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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龙白龙轮转的确都一直在君主制度中。

中国自古实行君主制度,乃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为了生命权牺牲了其他权利。

政体是由国家的面积、生产方式和信息传播速度等各种因素所决定的。

孟德斯鸠说过:小国适合于共和政体,中等国家适合于君主政体,而大帝国则适合于由握有绝对权力的专制君主统治。“专制政府适合十分辽阔的国家”,是曾经公认的政治学原理。

中原广大,农耕发达,实力雄厚且无险可守,很难割据。自古“得中原者得天下”,由于中原的存在,中国只要走入农业社会,就必然会以一个大国的面貌出现。黄帝联合炎帝打败蚩尤,为天下共主,所辖领土已经超过了一百万平方公里。已经很难搞选举,只能在上层选贤与能。

那时如果实行一人一票选举,阴谋盛行、山头林立,带来的只能是连绵的战乱与屠杀。所谓“一个共和国如果要维护自由,不仅要有良好的政府,还要有狭小的地域;因为领土太大,就会为内部的不完善所毁”。——古罗马的版图越出意大利“不过几年”,其共和制就崩溃了,就是例证之一。

政体与成员的组成也有关系。中国人是聚族而居,当然长辈说了算;希腊罗马小邦,往往都是海运和工商业高度发达的陌生人社会,不想白刀子进红刀子出,大家就得投票或者抓阄。

政体与军制关系也很密切。希腊、罗马的小共和国起初都是王政。随着人口大增,生存空间缩小,各邦混战日趋激烈。军队的主力由贵族变成了平民,民主也就顺理成章地到来了。

民主是我们的宗教,但古代思想家普遍对民主持激烈的批判和不信任态度。柏拉图谴责民主政府智能低下,苏格拉底更以反民主之罪被处死。

美国人从根本上突破古典共和政体理论的“瓶颈”,实际上也是借助了科技的力量。

今天是信息社会,专制早已落伍,实行民主天经地义。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09 22:49
作者:刘炬尘 时间:2013-05-09 18:42:31
小弟幼年时被郭这厮带走了不少岔路,现在的中学教材好像还是五段论。
小弟曾经试图读一点说文解字,因根基浅薄,没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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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主导发展起来的历史理论,错误很多。我们得慢慢纠正。

《说文解字》大概难在反切。反切的基本原则是取上字的声母,下字的韵母和声调上下拼合。后来汉语的声母和韵母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今天再读反切字自然莫名其妙。作诗填词用古代韵书肯定也是诘屈聱牙。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3-05-13 02:56
作者:newphie1 时间:2013-05-12 13: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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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贤弟!
每一届上台都是信誓旦旦,毛的新中国,邓的拨乱反正,江*朱的“改革新政”,胡*温新政,习*李新政。经历了这么多新政,最后发现,上层停留在禅让制,中层停留在世袭制,下层停留在奴隶制。真让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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