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大梵天主 时间:2015-07-20 18:47:00
宪法是公民建立国家的契约,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是人民确立主权,统治社会的工具。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架构与公民权利,目的是通过规范国家公权力实现对人民权利的保障。(亚里士多德给宪法下的定义是“国家权力的分配”。)不久之后,我们将以怎样的《权利法案》来因应历史变革后复杂的政治形势呢?
回溯历史,英国人在中世纪建立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
从公元1100年亨利一世发布的《自由宪章》,1215年约翰王签署的《大宪章》,直到英国革命,公民的权利在往复曲折中日益扩张。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詹姆斯二世企图在国内恢复天主教并迫害清教徒,引起广泛不满,引发了“光荣革命”。荷兰的奥兰治亲王威廉和他的妻子玛丽二世应邀前来统治英国,保护英国人的“宗教、自由和财产”。
为了避免重蹈当年的覆辙,英国议会决定以法律形式限制王权,向威廉和玛丽提出了“权利宣言”,要求国王以后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法律的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任何天主教徒不得担任英国国王,任何国王不能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等等。威廉夫妇接受了这些要求,即英国王位。
1689年10月,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宣言”并制订为法律,是为《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国会法》等宪法性法律同政治惯例、司法判例一起构成了英国的基本法,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民主政体的基础。
这一《权利法案》只有短短的十三条,值得我们再次回顾: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权利法案》极大地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保证了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标志着民主制度在英国的建立,为英国工业革命的爆发扫清了道路。
1734年,伏尔泰在他的《英国书简》中评论说:“英国的宪法《权利法案》已经如此的完善,使得所有的人都能够享受在几乎所有君主国家被剥夺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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